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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适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残疾人有需求;与自身残疾类别相关;能改善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7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7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1.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区残联根据定点医院报送的花名册、汇总表和《审批表》,每年4月5日、8月5日、12月5日分阶段结算补助款。
3.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补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此项目为区残联特定康复服务项目,不得与其它白内障手术项目叠加使用,定点实施手术的医院为重庆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眼科和重庆普瑞眼科医院。患者在非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不享受该补助政策。
重庆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眼科提供的人工晶体是美国RAFI公司生产的硬型人工晶体,重庆普瑞眼科医院提供的人工晶体是美国欧视公司和美国瑞福公司生产的C55硬型人工晶体(或相当的晶体)。
2.患者在指定医院使用指定的晶体实施手术,不再缴纳任何费用(包括检查、手术、晶体、住院等)。如患者自愿安装更好的晶体,超支经费自己承担。
3.区残联每年向定点医院下达手术指标并按时结算经费,医院未经协商超指标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费用不予结算。
4.患者在定点医院检查时应预缴检查费,实施手术后医院全额退还。如果不符合手术条件或符合手术条件又不愿实施手术的,检查费自理。
5.发生医患纠纷或事故,由定点医院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置。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患者持《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到定点医院办理手术事项。定点医院每年4月5日、8月5日、12月5日前,将《审批表》及其附件材料报区残联结算、备案。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送街道残联审批,并返给患者两份《审批表》。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患者持《审批表》到户籍地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患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居民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检查,医院确诊可以手术的,为患者出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每例手术(一只眼为一例)补助1500元,由区残联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2.患者属低保对象的,发给200元营养费,在出院时由定点医院代发,区残联统一结算。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户籍,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居民。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