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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 就业见习补贴按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3.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人员范围: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通过见习系统注册账号,并进行网上备案申报;
2.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纸质备案申报材料;
3.经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后,在区人社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备案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备案公示期间被投诉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停止该用人单位公示并进行投诉处理。经核查,投诉属实的不予通过备案。投诉不属实的,继续公示并完成备案。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报材料如下:
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参见表A,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报成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登记:
1.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鸿雁计划”人才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用人单位登录重庆英才网 “鸿雁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cqtalent.com/passport/login,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打印《人才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其他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后提交审核。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件。
2.初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鸿雁计划”规定对申报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纸质件交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3.会审。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上报市人才交流中心。
“鸿雁计划”人才受理的条件:
对2017年4月12日后从市外引进的年薪在30万元以上、纳税地在渝中区的人才,一是由市区两级人才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人才进行审核认定;二是区级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2倍给予本人人才奖励;三是区级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才年薪的5%对用人单位给予企业引才补助;四是由市级人才服务机构为认定人才在落户、医疗、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的流程如下:
1.到区就业和人才中心13、14号窗口拷取所需申请资料;
2.每年3、9月将申报资料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
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后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复审。
4.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后于每年5月和11月底前将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的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低保就业补贴办理流程如下:
1.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社保所申请上一季度补贴,提供相关资料;
2.街道社保所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和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
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送区财政局确认,区财政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上季度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