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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共淘汰黄标车4000余辆;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共对49组0#车用柴油、93#、97#车用汽油进行抽检,油品质量全部合格;开展了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共路检抽查2.12万辆;完成了朝天门八码头、交运二码头及6家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9〕39号 《重庆市渝中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4年)》
通过建立《餐饮业审批及监管协作机制》和实施油烟专项整治,规范了餐饮业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有效防治油烟污染,近5年来累计完成餐饮油烟整治200余家,超额完成市级下达整治任务,成功创建了洪崖洞民俗风貌区和重庆天地餐饮集中区2条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实现规范化管理。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9〕39号 《重庆市渝中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4年)》
加大对建筑工地、拆房工地、市政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和示范街道创建及道路“白改黑”建设;建立了道路冲洗保洁质量长效管理机制,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机械化冲洗、清洗率超过90%;创建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70个、示范道路30条。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9〕39号 《重庆市渝中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4年)》
1、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选址应相对独立,有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独立通道,方便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
(2)应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避免阳光直射;
(3)应有严密的防盗措施,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无人时应上锁;
(4)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
(5)设计容量不得低于本机构2日内产废收集量使用需求;
(6)地面应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备等消毒设施,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消杀;
(7)应配备计量称重设备;
(8)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保持暂存间内空气流通。
2、小型医疗卫生机构难以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时,可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应密闭并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2)具有一定的强度,应防渗漏、防雨淋,易于清洁和消毒。
3、病理性废物应配套低温冷藏设施。
注:
(1)暂存间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置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
(2)暂存箱(柜)指医疗卫生机构内安装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箱(柜)。
【文件依据】渝中环发〔2021〕42号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1、内部运送前,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部门)管理人员和运送人员应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产废科室(部门)管理人员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交接时间、类别、重量等信息,与运送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内部运送中,运送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运送工具,直至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医疗废物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应相对固定,应避开诊疗高峰,宜选择人流物流最少的路线。
3、内部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后,运送人员应同暂存场所管理人员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分区暂存。
4、当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周转箱、桶)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注:周转箱(桶)指在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文件依据】渝中环发〔2021〕42号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置于符合HJ421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分类收集容器宜选择脚踏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式开启方式,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密闭;
(2)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颜色为淡黄,包装袋应喷印或粘贴符合本指南规范性附录B所示标识标签及警告语;
(3)包装袋应具备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
(4)利器盒整体应为耐压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正常使用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5)周转箱(桶)应为专用硬质密闭容器,整体应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不分离,整体有防液体渗漏、防滑功能;
(6)医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容量的3/4,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严密封口;封口后应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类别、机构名称、产生日期以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注: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2.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共五类医疗废物。
【文件依据】渝中环发〔2021〕42号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1.优化开办企业服务。创新推进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破解企业准入“场地难”“成本高”问题。简化住所登记要求,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按照市级统一部署,优化企业名称筛查规则,提升自主申报系统智能化水平。加强企业名称权利保护,推行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对标市级执行成渝地区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准入机制。
2.增强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功能。推广使用“渝快办”平台电脑端实名身份认证、手机端开办企业“E企办”,实现一个终端全办结。提升“一网通”平台智能化水平,推进商业银行实时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员工参保自动办理,引导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首次办理税务和社保事项,实现“一个平台”全覆盖。
3.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及电子印章应用。企业设立即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拓宽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对公账户开立、企业房产在线抵押运用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应用场景,并逐步扩大到公共事业、商务活动等领域。
4.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接,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减尽减。深化减证便民,推广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推动行政审批改为行政备案的事项有序纳入“多证合一”范围,探索“一企一证”改革、“一照通”登记许可服务新模式,实现“一网受理、一单告知、一表申请、一标核准、一窗发照”。
5.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探索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功能,将企业注销信息实时与公安、银行、公积金等单位共享,便于企业快捷办理公章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公积金账户注销等事项。
注:“证照分离”改革是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1〕16号 《渝中区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申请工程款,原则上,建安类按完成工程量不超过对应合同价款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经项目实施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80%支付;服务类提供初步成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40%支付,提交经认可的最终结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80%支付(一次性提交成果的可全额支付);设备采购类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支付,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70%支付(电梯按不超过80%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给水、电力、燃气及通讯类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其中,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工程尾款必须经结算审核后支付。
确需突破支付比例的,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若审计后发现超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工程款拨付比例、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应纳入招标文件和正式合同条款。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对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且未超出投资概算的变更,实行分级管理,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实施,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需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后实施。
超出投资概算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原程序送审批部门核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