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筛选
1.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支持现有社会办医向规模化、特色化、高水平方向提档升级,引入国际高端美容、口腔等健康服务机构,培育专科医疗品牌。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认证。落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政策,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同等对待。
2.发展高水平医疗服务。协同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重医附一院建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综合医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建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儿童医院),充分发挥重医附二院肝病诊治、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等专业化、特色化优势。顺应精准医学、转化医学等发展趋势,支持发展基因治疗、免疫细胞治疗、个性化医疗等。推动专业技术资源集约共享,支持发展高水平、集团化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3.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发展。支持家庭医生服务优质化发展,推广个性化家庭医生服务包,支持发展居家护理、居家康复等服务,鼓励开发覆盖家庭医生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社会办医提供家庭医生服务,逐步培育多元化家庭医生服务市场。
4.推动中医药服务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弘扬“渝州正骨”学术思想,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发展。利用区域良好的中医基础,发扬传统医学在中医保健、美容养生、调理康复、养生指导等方面的优势和临床技巧,发展中医药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19〕96号《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定对口我区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代为履行区级危重救治中心职责。
二、助产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
三、助产医疗机构每半年组织产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处(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
四、区妇幼保健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二级以上助产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院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分析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五、医疗机构收治危急重孕产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通报。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非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及时转介孕产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危重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于出院当日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本辖区的,由区妇幼保健院通知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随访,对危重贫困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按相关政策落实专项救助。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其他区县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转介至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七、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应24小时内电话通报区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卡》,积极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追访。对失访的孕产妇,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区妇幼保健院协助追踪。
二、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孕妇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妊娠风险分类为黄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应在三级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四、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红色孕产妇24小时内,橙色孕产妇在3日内,紫色孕产妇在5日内将孕产妇信息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五、区妇幼保健院应及时将本区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到孕产妇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督促高危孕产妇及时就诊。非本区县常住的孕产妇应及时转介到孕产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住本辖区的红色预警孕产妇每月至少入户随访一次,每周电话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对居住本辖区的橙色、紫色预警孕产妇每月电话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对居住本辖区的黄色预警孕产妇按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随访。
七、区妇幼保健院加强与民政、残联和精神卫生等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协作,掌握贫困、残疾和精神疾患等特殊人群孕产妇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孕产妇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贫困孕产妇给予产前保健和住院分娩救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促其按时产检和住院分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住本辖区的残疾、精神疾患孕产妇至少入户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做好高危孕产妇登记。
二、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类和管理措施。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危孕产妇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紫色(传染病)4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橙色、紫色和红色为重点管理对象。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包括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常住本区的孕产妇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强化各类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实施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分析。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旗号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及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引入第三方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