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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救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救助资金。区精卫中心每月10日前向区残联报送上月的救助花名册和汇总表等材料,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救助款。
3.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
4.对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精神病患者及监护人到区精卫中心领取药品和体检,区精卫中心应足额发放药品、按标准提供体检服务。如监护人和患者自行提出增加药品或其它治疗项目,其费用自行承担。
2.此救助项目为区残联特有康复项目,不得与其它项目叠加使用。区精卫中心要确保医疗和药品质量,认真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中的服务记录和相关报表资料,接受残联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报表及时、资料齐全、内容祥实。
3.出现医患纠纷或事故,由区精卫中心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置。区精卫中心按相关规定与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4.如有其它救助项目,区残联与区精卫中心另行协商执行。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残联审批后,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区残联办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发放到监护人。从取得《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起,监护人或精神病患者每月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区精卫中心领取药品。体检由区精卫中心统一安排。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初审,符合救助条件者送街道残联审批。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患者监护人在户籍地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患者《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患者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3)患者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药费。每人每月100元,由区残联统一支付区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区精卫中心)。
2.体检。每人每年200元,由区残联统一支付区精卫中心。
3.交通补助。每月按时领取药品的人员给予监护人交通费补助4元,由区残联拨给区精卫中心代发。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的精神病患者。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者,填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将《审批表》送街道残联审批。街道残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残联报送《审批汇总表》和《审批表》备案。
(2)基本辅助器具由区残联汇总后组织采购,于次年4月30日前由街道残联组织分发,分发后街道将发放表报区残联备案;经批准自行购置的特殊辅助器具,只对上年度12月及当年11月30日前产生的购置费用进行即时报销,街道残联收到补贴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需通过银行进行发放,银行发放证明由街道存档备查。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7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每年12月31日前在户籍地社区或街道服务中心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由监护人代办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人员申请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适配特殊辅具的,提供购置辅具的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7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基本辅具适配(具体类型见附件)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每年可申请适配一件500元以下的基本辅具,原则上相同基本辅具限两年适配一次。基本辅具由区残联统一采购,街道残联组织发放。
(二)特殊辅具适配
1.贫困残疾人(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因个人的特殊需求,适配单件500元以上的辅具,经批准可自行购置,凭正规发票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单件4000元(含4000元)以内的辅具按实际金额补贴;单件4000元以上的辅具最高补贴4000元。
2.非贫困残疾人。因个人的特殊需求,适配单件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辅具,经批准自行购置,凭正规发票给予2000元补贴。
特殊辅具为一次性适配,有需求且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请一次。
(三)其它特殊情况
视力残疾人配置助视器、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等,必须由本人前往定点检测机构进行申请、检查和配置,其补贴标准和要求按照特殊辅具的规定执行。未到定点机构配置的,不予补贴;在定点机构配置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再补贴。
附件:渝中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参考目录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7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