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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残联于3月31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4月30日前进行审批,并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通过银行组织发放。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社区便民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和托养对象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上报街道残联审核。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申请人(托养对象的监护人)于每年3月15日前到户籍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中心申请上年度的托养补贴,并填写《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托养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托养对象户口本、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托养对象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复印件。
(4)属于机构托养的(日间照料和寄宿型托养),还需要提供与托养机构签订的协议和收费发票复印件,以及该机构合法证照的复印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1.居家托养。每月补助100元,全年补助1200元。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居家托养服务,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和执行形式。
2.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全年补助2400元。
3.寄宿型托养。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全年补助7200元。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1.居家托养。依靠家庭成员、邻里照顾和志愿者服务等对托养对象进行生活照料的残疾人居家服务。
同时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居家托养对象,由专业机构提供日间托管、家政保洁、送餐等居家服务内容。
2.日间照料。通过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所等机构对托养对象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3.寄宿型托养。通过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托养对象提供全日制的监护、养护、生活照料及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具有渝中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16-59岁)内无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且享受低保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一、二级)。
注:阳光家园托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4号关于印发《渝中区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一)确定对象。街道残联按照要求核查居住在辖区内的服务对象,于3月25日前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上报的对象名单制作《服务卡》,于4月10日前交由街道残联发放给服务对象监护人,同时上报《发放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
(二)动态管理。如有人员新增或减少的情况,街道残联应在每月25日前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变化情况对比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在次月10日前对新增人员制发新卡交由街道残联发放,对减少人员停止充值并终止服务。
(三)年度核查。每年12月,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应携带服务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进行登记签字,街道残联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居家托养服务,服务对象监护人未按时登记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居家托养服务。街道残联核对无误后,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于12月25日前上报区残联。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一)依托全区已经建成的养老服务体系,采取规定项目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二)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持《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在定点居家托养服务机构享受服务。《服务卡》每月底对未使用完的金额进行清零,次月初重新进行充值。每月10日前监护人持《服务卡》到区残联进行刷卡充值。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每人每月150元。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渝中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16-59岁)内无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享受低保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且未享受寄宿型托养补贴的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19〕45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年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