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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预留金制度,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结算、年终清算。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条件成熟时探索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主中选并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不得设置配送门槛。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重庆药品交易平台智能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
2.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
【文件依据】渝府办发〔2020〕1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1.加强参加试点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2.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注:中选药品即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按照各批次集采文件要求,填报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各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有限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注:中选药品即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9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国家、市级各批次集采文件
1.渝中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2.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9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国家、市级各批次集采文件
1.将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由区政府办、区经信委牵头每年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2.每年对接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评估,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企业授予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称号。对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优惠的各类停车场(库)颁发“绿色停车场”标志。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31号 《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
1.区级单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新增和更换机要通信车、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车、通勤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
2.新增和更换公交车、出租车要加快提高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增和更换市政环卫车、市政工程车、邮政快递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争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车辆给予补贴。
3.在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新增和更换网络预约出租车、分时租赁用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4.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换驾驶培训车、驾驶考试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
5.积极创建新能源汽车替换传统燃料汽车示范工程区,争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奖励。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31号 《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