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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初级证书的补助1000元,取得中级证书的补助2000元,取得高级证书的补助3000元,未取得证书的不予补助。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3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具有渝中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费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劳动技能证书的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残疾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注:每人培训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参加。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3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1.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应按计划拨付资金,由区残联进行核拨。
3.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年检取得基本合格以上,由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渝中区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行补贴申请表》,附年检结果文件,经区残联审批后即可发放。
在区综合服务中心入驻的机构不需单独申请,由区残联根据民政部门年检结果,在租赁经费中抵扣。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服务机构在运行满一年后,由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渝中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新建奖励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区残联检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新建奖励。对新创办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运行补贴。每年给予运行补贴4万元。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办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办公场所在渝中区且场所合法,并取得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前置许可。租赁房屋需在两年以上。
3.开展康复训练的机构必须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划分要求》(DB50/T731—2016);开展托养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重庆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和《重庆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渝残联发〔2012〕178号)的要求。
4.残疾人服务对象20名以上,工作人员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其它重大疾病。
5.机构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和安装要求。
6.机构管理规范,安全措施到位,服务档案完善,制度措施明确,活动开展活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区残联同意,由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和技能培训、康复训练以及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理残疾人证换领、迁移、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时,旧证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回并保管,自收回之日起满一年后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异地传送,费用采用到付方式由申请人承担。户籍地县级残联因打印制作残疾人证需要申请人照片的,由申请人快递邮寄并承担费用。户籍地对快递邮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户籍地相关要求执行。
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资料,按照哪里产生哪里保管的原则,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和户籍地县级残联分别负责保管,并将全部材料通过扫描等方式保存为电子版文件上传系统。
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同“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一致。
【文件依据】渝残联发〔2021〕81号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